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0]146号 2000-03-0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一、省级(包括总行)及地市级管理机构按附件数额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二、珠海、东莞、中山市联社按县联社的办法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提留数额见附件。 附:1999年度广东省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摊提标准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8日 1999年度广东省省级和地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摊提标准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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