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住建保〔2022〕2号 2022-01-26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升我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长效物业管理服务保障机制,为保障性住房项目居民创造良好生活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建立完善长效物业管理保障机制,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入住一年以上且实施物业管理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范围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市级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第三条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绿化养护以及公共秩序维护管理等,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等支出。 第四条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遵循“激励引导、公开透明、奖补结合、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政策和补贴标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全市纳入考核范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考核等工作。 区住建委组织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级补贴资金标准为0.4元/月·平方米,由基础补贴资金、考核补贴资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补贴资金占40%,考核补贴资金占60%。 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补贴面积核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运营管理属地移交协议中物业服务补贴资金核拨面积为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面积为准。 第八条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按照保障性住房项目考核结果,结合群众对项目管理服务的满意度予以拨付。对于消防系统、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不予拨付。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主要考核内容:物业管理单位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综合管理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养服务、清洁卫生与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安全管理等情况。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考核,采取区住建委考核和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巡查,并与社区党组织评价、居民满意度调查、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考核采取百分制方式,其中:区级管理部门考核占50分,市级管理部门巡查占30分,社区党组织评价占10分,居民满意度占5分,群众监督占5分。 社区党组织评价,由项目所属社区党组织根据物业管理单位落实社区党组织要求、物业服务质量和效果填写评价。 居民满意度调查、群众监督由区住建委分别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组织居民代表座谈等方式,对群众反映的物业管理服务存在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每月按照《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检查考核表》(附件1)进行自查整改,并于每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区住建委。 第十二条 区住建委按照《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检查考核表》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每月组织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全覆盖考核,并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汇总考核情况,连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社区党组织评价表》(附件2)《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居民满意度调查表》(附件3)和《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群众监督反映问题落实情况表》(附件4)一并报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每季度按照《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检查考核表》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组织全市纳入考核范围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全覆盖巡查,并依据市级巡查、区级考核结果填写《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核定表》(附件5)。 第十四条 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按照100%拨付;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按照90%拨付;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之间的,按照75%拨付;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之间的,按照60%拨付;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予拨付。 得分在90分以下的,区住建委向物业管理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合格后,区住建委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整改资料(附文字说明及照片)进行核验。 对于考核得分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60分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相关情况反馈给项目所属辖区住建委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管理补贴资金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拨付: (一)补贴资金纳入市级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参照上年度实际支出情况,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补贴资金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部门预算。 (二)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区住建委每季度末月28日前,汇总各物业管理单位上报的上一季度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填写《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6),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三)资金拨付流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季度审核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补贴资金核定意见和区住建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意见》(附件7)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经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后,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划拨资金。 第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每季度首月专题分析上季度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梳理存在问题,向各物业管理单位通报考核结果。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考核方案,其中,区级管理部门考核占80分,市社区党组织评价占10分,居民满意度占5分,群众监督占5分。考核方案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后实施。 第十八条 各区住建委每季度首月专题分析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梳理存在问题,向各物业管理单位通报考核结果;每季度末月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送上一季度《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费补贴使用情况表》(附件8)。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或者弄虚作假的物业管理单位,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挤占、挪用资金的,从下一年度补贴资金中予以扣除。补贴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检查考核表 2.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社区党组织评价表 3.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居民满意度调查表 4.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群众监督反映问题落实情况汇总表 5.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核定表 6.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7.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意见 8.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费补贴使用情况表 附件1 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情况检查考核表 区住建委(公章):住宅项目名称:填报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社区党组织评价表 社区党组织(公章)调查时间:年第季度
填表人签字:审核人签字: 附件3 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居民满意度调查表 区住建委(公章)调查时间:年第季度
填表人签字:审核人签字: 附件4 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情况群众监督反映问题落实情况汇总表 区住建委(公章):时间:年第季度
经办人: 审核人: 附件5 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核定表 补贴时间区间:年第季度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附件6 天津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区住建委(公章):住宅项目名称:补贴时间区间:年第季度 经办人: 审核人: 填写日期: 附件7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我委现已完成区年季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情况检查考核、社区党组织评价、居民满意度调查和群众监督情况考核,以下项目考核结果合格,符合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规定,建议向如下单位拨付当季补贴:
区住建委 年 月 日 附件8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费补贴使用情况表 属地住建委:(盖章)时间:年第季度
填报人:审核人: 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可纳入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范围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入住一年以上且实施物业管理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范围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市级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二、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相关部门职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负责政策、补贴标准的制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和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市住保中心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考核等工作。 区住建委组织辖区内公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按照公租房管理属地化要求,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区公租房市级财政补贴资金考核实施方案。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绿化养护以及公共秩序维护管理等,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等支出。 四、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 市级补贴资金标准为0.4元/月·平方米,由基础补贴资金、考核补贴资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补贴资金占40%,考核补贴资金占60%。 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五、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内容:物业管理单位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综合管理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养服务、清洁卫生与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安全管理等情况。 六、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考核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考核,采取区住建委考核和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巡查,并与社区党组织评价、居民满意度调查、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中:区级管理部门考核占50分,市级管理部门巡查占30分,社区党组织评价占10分,居民满意度占5分,群众监督占5分。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考核方案由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其中,区级管理部门考核占80分,市社区党组织评价占10分,居民满意度占5分,群众监督占5分。 七、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标准? 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按照100%拨付;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按照90%拨付;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之间的,按照75%拨付;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之间的,按照60%拨付;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予拨付。 八、不予拨付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形? 对于消防系统、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且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不予拨付。 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不予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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