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483号 2008-11-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可暂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关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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