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漳地税政二〔2003〕31号 2003-02-8 第一条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福建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不能如实、全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应税合同或凭证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应税合同登记规范、保存完整、齐全,并能将有关应税合同进行分类装订成册,统一登记,经税务检查未发现问题的,纳税人也可不实行核定征收,采用依实缴纳方法。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鼓励、引导和帮助纳税人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搞好合同登记,逐步过渡到由纳税人据实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需对应税合同及其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实行核定征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按核定的应纳税额申报缴纳。 第六条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印花税应纳税款: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2、虽然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3、纳税人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应税合同、凭证或拒不提供的; 4、连续两年被查处偷逃印花税的; 5、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原则上实行每年一定,随同其他税种一并核定征收,具体的程序和适用法律文书由县区局确定。但对依实计征户,需核定印花税应纳税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填制《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经县(区)级地税机关批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填制《印花税应纳税款核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交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并保存好由纳税人签章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八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其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个别企业按月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县级地税机关批准,也可按季缴纳。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个季度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条 税务机关核定印花税应纳税款时,可以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书立、领受应税合同水平来核定; 2、按照上年度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等的一定比率来核定,部分印花税税目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可适用附表。 3、按纳税人具有合同性质的支出作为应税合同计税依据来核定。 4、其他合理的方法来核定。 第十条 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应纳税款核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其实际书立、领受应税合同应纳税款超过核定应纳税款的,应主动按实际书立、领受应税合同金额申报纳税,否则地税机关有权按未缴或少缴印花税处理。 核定征收印花税仅限于经批准的印花税税目,对于纳税人签订的其他应税经济合同、凭证,仍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二条 对核定征收的印花税税目,在批准的期限内,地税机关一般不再对此类应税合同印花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也可自行制定征管办法报市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 2003 年6月 1 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漳州市 二〇〇三年二月八日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 一、购销合同 工业按购进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包装物金额的 60% 和产品销售额的 60% 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核定应纳税款; 商业批发或以批发为主按商品购进额 70% 和商品批发销售额 70% 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核定应纳税款; 商业零售按商品购进额 50% 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核定应纳税款; 建筑安装业按施工企业直接工程成本中的材料费的 60% 作为应税合同计税金额核定应纳税款; 企业出口产品销售额和购进进口货物(含原材料、商品及其他货物)按购销金额全额作为购销合同计税金额核定应纳税款。 二、加工承揽合同 广告、印刷、修理、修缮、测绘、测试企业按经营收入 70% 作为计税金额核定应纳税款。 三、货物运输合同 交通运输企业按取得货运收入的 80% 作为货物运输合同计税金额核定应纳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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