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农用车辆取得运营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个[1999]104号 1999-05-19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农用车辆运营税收征管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农用车辆运营及利用农用车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征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利用农用车辆从事运营活动取得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均按照本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 农用车辆是指农用三轮、四轮及各种拖拉机。 二、对利用农用车辆从事运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方式,具体征税标准见附表。 三、利用自己的农用车辆为自身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提供运输,免征营业税,但对其商品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标准及征收方式由各县(区)自定。 四、农用车辆车船使用税为:三轮车每辆年税额80元;四轮车按净吨位征收,每吨年税额50元;拖拉机拖斗每吨年税额25元。 五、对农用三轮、四轮车常年进行运营活动取得收入的,在征税中,要适当扣除农忙季节时间,扣除的时间由各基层局自定,但最低不能少于4个月时间,对临时进行运营取得收入的按实际运营月份征税。 六、各基层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征收工作,可派员直接征收,也可委派有关部门代征。在征收中,对农用车辆是否从事运营活动要实事求是的认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体农用车辆征税标准(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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