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清税注销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13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清税注销工作,提高税收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清税注销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2016-12-13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0年3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第七条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为进一步规范清税注销工作,提高税收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清税注销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13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清税注销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清税注销工作,提高税收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清税注销主要针对纳税人依申请事项,适用范围包括: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四)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第三条 国税机关办理清税注销事项时,应实行日常管户与清税注销相分离,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清税注销过程中,负责纳税人日常基础税源管理工作的税收管理员,对本人管理的纳税人,不得承担进户核查、注销结算、纳税评估(清税)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国税机关办理清税注销事项时需要进户开展有关工作的,应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纳税人实施风险管理的规定(试行)>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相关程序和要求,填制《公务进户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进户执法。

  第二章 核对受理

  第五条 国税机关的核对受理工作由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负责。主要包括:核对清税注销申报资料、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传递相关资料信息等。

  第六条 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清税注销申报。办税服务厅(场所)按照《全国纳税服务规范》要求逐一核对相关申报资料,确认受理后,一次性告知应办结事项,将有关资料和信息传递给相关办理岗位和业务部门,由其按规定启动清税注销程序。

  第七条 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注销申报。办税服务厅(场所)按照《全国纳税服务规范》要求逐一核对相关申报资料,确认受理后,一次性告知应办结事项,将纳税人清税申报电子信息传递国税、地税的清税注销主管部门,由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条修改为: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注销申报。办税服务厅(场所)按照《全国纳税服务规范》要求逐一核对相关申报资料,确认受理后,一次性告知应办结事项,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清税。


  第八条 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核对相关申报资料时,应核对纳税人填写的表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资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其补正资料。

  第三章 清税注销

  第九条 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税收风险程度等指标,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清税注销申报实施分类处理。处理方式主要分为前台即时注销、案头审查清税、进户核实清税和纳税评估清税。

  第十条 前台即时注销方式是指对于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但未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信息采集补录的纳税人,以及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仅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信息采集补录,但未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当场办结注销手续,只需将注销结果告知税源管理部门,无需转至税源管理部门办理清税注销。

  第十一条 案头审查清税方式是指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开展案头税源情况分析并限期核准办结的清税注销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

  (一)增值税起征点以下,且无欠缴税款、无未结事宜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二)无欠缴税款、无未结事宜,且近两年无上级单位和本单位下发涉税疑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 案头审查清税方式的具体处理流程是:

  (一)案头审核:经确认符合案头清税办理条件和情形的,由负责该纳税人日常基础税源管理工作的税收管理员,对其日常巡查管理情况和涉税疑点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清税注销初步意见和建议,填制《清税注销结算报告》(见附件),确认纳税人的清税注销无未结事宜后,提交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核准办结: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并核准办结清税注销。

  第十三条 案头审查清税过程中,发现存在涉税疑点的,应明确疑点核查内容,提请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安排人员进户核查相关事项,采取进户核实清税方式实施清税注销。

  第十四条 进户核实清税方式是指由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安排案头审核、进户核查、注销结算并限期核准办结的清税注销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除各级确定的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一般税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五条 进户核实清税方式的具体处理流程是:

  (一)案头审核:经确认符合进户核实清税办理条件和情形的,由负责该纳税人日常基础税源管理工作的税收管理员,对其日常巡查管理情况和涉税疑点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清税注销初步意见和建议,填制《清税注销结算报告》提交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进户核查及注销结算: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公务进户执法程序,安排2名(含)以上人员进户开展清税注销事项调查核实工作,参考清税注销初步意见和建议,完成注销结算具体工作,补充填写《清税注销结算报告》,确认纳税人的清税注销无未结事宜后,将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特殊情况经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本环节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核准办结: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分管税源管理部门的局领导核准并办结清税注销。

  第十六条 进户核实清税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涉税疑点需提交本级税收风险管理办公室处理的,应明确重大涉税疑点内容,经分管税源管理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移交,采取纳税评估清税方式实施清税注销。

  第十七条 纳税评估清税方式是指由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提交给税收风险管理办公室安排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再将纳税评估情况作为注销结算结果来核准办结的清税注销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

  (一)各级国税机关确定的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

  (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企业;

  (五)各级国税机关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和外部涉税信息,筛选出的具有重大涉税风险特征或纳入重点监控范围的纳税人。

  第十八条 纳税评估清税方式的具体处理流程是:

  (一)案头审核:经确认符合纳税评估清税办理条件和情形的,由负责该纳税人日常基础税源管理工作的税收管理员,对其日常巡查管理情况和涉税疑点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清税注销初步意见和建议,填制《清税注销结算报告》提交税收风险管理办公室。

  (二)纳税评估:税收风险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应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安排并推送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同时,将《清税注销结算报告》移交给纳税评估人员。纳税评估人员按照公务进户执法程序和纳税评估规定完成相应工作后,出具《纳税评估报告》,交由税源管理部门实施相应处理。特殊情况经税收风险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本环节工作任务完成时限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

  (三)核准办结:税源管理部门接到本级税收风险管理办公室移交的《纳税评估报告》及相应资料后,根据纳税评估情况实施相应处理。税源管理部门确认纳税人的清税注销无未结事宜后,经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由分管税源管理部门的局领导核准办结清税注销。

  第十九条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迁移的,若其迁出地和迁入地均在我省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应简化办理程序,无需进行进户核查及注销结算,经确认纳税人的清税注销无未结事宜后,由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核准办结注销迁移。

  第二十条 《清税注销结算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生产经营地址、登记注册类型、登记注册日期、经营方式、资格认定情况、申请注销原因及申请注销日期等;

  (二)纳税人欠税清理情况以及近三年(不足三年的依存续期)的税款缴纳情况,按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税(费)种的顺序分别进行说明;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查补处罚情况、发票领用存情况;

  (四)纳税人存货、设备的处置情况;

  (五)其他应予以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清税注销工作涉及的税款所属期限原则上为最近3个年度(含申报清税注销当年度);存续期不足3个年度的,应自税务登记之日起计。在此时期内,已由国税机关实施完结的纳税评估或税务稽查事项,清税注销工作一般不再涉及,可以将国税机关已出具的相关报告结论或决定文书作为相应事项的注销结算结果。

  第二十二条 办理清税注销时,税源管理部门应督促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清税注销未结事宜,重点关注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确认无未结事宜后,方可提交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核准。

  第二十三条 清税注销事项经核准办结后,由办税服务厅(场所)为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或在地税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上加盖国税税收业务专用章),交给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清税注销事项经核准办结后,相关资料应按规定进行整理归档。整理归档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由各县市区局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自行明确。

  第四章 注销中止、终止

  第二十五条 办理清税注销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移交本级税收风险管理办公室,由其按规定移送稽查处理,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发现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待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第二十六条 办理清税注销过程中,因纳税人失踪、走逃等情况而无法办结清税注销事项的,应终止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不受相关规定限制,并按照非正常户认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办理清税注销过程中,因纳税人原因需要终止办理清税注销的,由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在《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后,作废纳税人的清税注销信息,恢复为正常纳税人,并将相关证件及资料退还纳税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在本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清税注销结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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