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地税政三[2002]8号 2002-4-15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废止。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废止。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废止。
根据省政府法制局《关于省级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法[2002]2号)要求,现对原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批复》(闽税政三[1990]53号)修改如下: 一、[条款废止]关于教育费附加减免问题。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闽地税政三[2001]3号文规定执行,即:(一)凡在市内(包括郊区)、县城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和省政府闽政(86)54号文件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执行。设在乡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属集体企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除省政府闽政(85)73号和省财政厅另有规定者外,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央没有明确之前,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原福建省税务局(86)闽税政三字第607号文有与本文不符的,均以本文为准。 二、关于冷冻厂向客户收取冷冻储藏费开具的发货票贴花问题。对货物进行冷冻储蓄,是储藏的一种形式,对货物进行冷冻处理,是为达到使货物更好地仓储保管的目的。因此,其所开具的发货票并视同合同使用的,应按仓储保管合同贴花。 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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