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总分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审批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13号 2013-09-0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中“市国税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一、对总分支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涉及消费税汇总缴纳问题,可在一个申请及请示中一并提出,市财政局将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一并审批,两税一并审批后,办理申请时请填报调整后的《统一缴纳税款企业情况表》(见附件)。 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报告。 三、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09月06日 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总分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审批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 《公告》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1357号)文件对我市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了明确,由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同属于流转税,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必然缴纳增值税,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也必然申请汇总缴纳消费税。为简便申请及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本《公告》规定对我市总分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纳税人,既有汇总缴纳增值税又有汇总缴纳消费税的申请及审批问题,改变增值税和消费税分别申请和审批的办法,改为一并申请和审批的办法。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公告》适用符合《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1357号)规定的纳税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总分机构及连锁经营企业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一份申请,将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申请一并提出。 (二)将原《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规定填报的《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1357号)规定填报的《汇总缴纳消费税总分支机构情况表》统一改为《统一缴纳税款企业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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