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厅函[2005]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4-14
摘要:由于当前药品命名和剂型通则正在逐步规范中,“注射剂”与“大输液”药品在命名与规格上难以严格划分,我部决定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劳社部发[2004]23号)中“凡例”第(七)条的规定“《药品目录》”内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液剂型药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劳社厅函[2005]120号           2005-4-14

  税屋提示——依据人社部发[2017]8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自2017年11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由于当前药品命名和剂型通则正在逐步规范中,“注射剂”与“大输液”药品在命名与规格上难以严格划分,我部决定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劳社部发[2004]23号)中“凡例”第(七)条的规定“《药品目录》”内所有剂型标注为‘注射剂’的药品,均不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且溶媒容积大于100ml的静脉液剂型药品”。请各地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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