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破产法庭关于探索破产衍生纠纷诉源治理 积极引导示范诉讼的工作方案(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01
摘要:示范案件审理期间,管理人应主动沟通同类纠纷当事人,及时通报示范诉讼审理进展,并注意听取汇总意见,做好记录;积极引导同类纠纷当事人暂缓处理。

上海破产法庭关于探索破产衍生纠纷诉源治理 积极引导示范诉讼的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探索破产程序衍生诉讼源头治理,加强前端化解,创新破产审判工作方法,进一步提升破产办理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 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等上级精神,结合破产案件审理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抓前端、治未病,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化解、关口把控,提倡“少诉”“慎诉”理念,探索创新破产衍生纠纷源头减量的方法路径,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效提升破产程序衍生纠纷化解成效。

  二、【基本原则】破产案件合议庭依法督导管理人遵循以下原则开展破产衍生纠纷化解工作:

  (一)平等保护原则,统一处理系列性、群体性纠纷的标准,平等保护同类型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高效处置原则,充分发挥破产程序一揽子集中清理债权债务功能,以“诉讼一个、解决一片”为目标,统筹解决系列性、群体性衍生纠纷,促进破产程序效率显著提升。

  (三)降低程序成本原则,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避免同类型纠纷产生众多衍生诉讼,降低破产程序和衍生诉讼处理成本以及当事人诉讼成本。

  (四)公开透明原则,充分保障债权人、所涉纠纷当事人的知情权,管理人向其全面、及时公开披露适用本工作方案的相关信息。

  (五)管理人勤勉履职原则,注重全局意识,积极妥善高效化解群体纠纷。

  三、【适用情形】对于同一破产案件中具有共通事实和相同争点的系列性、群体性破产衍生纠纷,争议确有必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可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纠纷先行提起示范诉讼,确定示范标准后,努力以非诉讼方式化解同类纠纷。

  四、【申请适用】破产案件合议庭指导管理人及时书面申请适用示范诉讼工作方案。申请书应当包含纠纷数量、基础法律关系、共通事实、相同争点、诉讼必要性、诉求目的等内容。

  破产案件合议庭加强对管理人债权审查等履职工作的督导。

  五、【选定因素】破产案件合议庭应指导管理人选定示范案件。在选定示范案件过程中,管理人应以上述第二条原则,积极引导并充分听取所涉纠纷当事人的意见。

  选定示范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纠纷具有代表性;

  (二)诉讼成本相对较低;

  (三)诉讼开展相对便利;

  (四)证据相对完整、充分;

  (五)当事人配合意愿积极且具有较强诉讼能力。

  一个示范案件无法涵盖全部共通争点的,可酌情增加示范案件数量。

  六、【流程规范】管理人为选取示范案件听取所涉纠纷当事人意见时,应以谈话笔录、签署协议、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当事人意见。选定结果应当记录在卷。

  七、【方案报告】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合议庭督导下开展示范诉讼,所制定的示范诉讼方案应当报请破产案件合议庭审核。

  管理人制定的示范诉讼方案应当报告债权人会议以及书面告知所涉纠纷全部当事人。示范诉讼方案包含同类纠纷范围、示范案件选定过程及结果、示范诉讼目的和效果等。

  八、【权利保障】示范案件审理期间,管理人应主动沟通同类纠纷当事人,及时通报示范诉讼审理进展,并注意听取汇总意见,做好记录;积极引导同类纠纷当事人暂缓处理。

  九、【工作衔接】贯彻《上海法院关于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意见,加强示范案件快立快审会商,破产案件与衍生诉讼的审判组织及时沟通示范诉讼的作用目的,保障实现示范诉讼判决对同类纠纷的示范效果。

  十、【结果通报】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破产案件合议庭报告示范案件裁判结果,破产案件合议庭应就管理人拟定的同类纠纷拟处意见予以指导。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示范案件裁判结果和同类纠纷处理意见通报债权人会议、书面告知所涉纠纷全部当事人。

  十一、【示范引导】管理人参照示范案件生效裁判所认定的共通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遵循上述第二条原则,从权利主张成本、效率和便利度等方面积极引导同类纠纷当事人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产生新的衍生诉讼。

  十二、【总结优化】不断总结工作方案实施经验效果,优化形成破产衍生诉讼诉源治理工作机制。

上海破产法庭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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