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海港港务局收取的港务管理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营[1987]8号 1987-02-27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天津、大连、广州、青岛市税务局: 为了支持海港港口管理体制的改革,经研究决定,对海港港务局收取以下列举项目的港务管理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1、船舶港务费 2、货物港务费 3、引水费 4、停泊费、移泊费 5、过闸费 6、铁路使用费 7、船员考试费、船员证书费 8、海事处理收入 9、海岸电台收入 10、危险品监督收入 11、污油水处理收入 12、引水员交通费 13、打捞物资收入 14、清除物资收入 对海港港务局取得的不属于上述列举项目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七年以前港务管理费的免税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87年2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