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5号 2013-11-26 江苏省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苏州工业园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苏州工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1.对苏州工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请江苏省财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以上规定,研究制定对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本通知所称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可享受上述分期纳税的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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