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三届第一次会议第740号提案的答复函 陕税函[2023]177号 2023-10-19 田青青委员: 非常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推动我省全民健康保险深化覆盖工作的提案》(第740号)收悉。提案中,您对“全民健康保”深化覆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十分中肯,充分说明您作为政协委员的责任担当和成熟思考。正如您所言,《陕西省“全民健康保”实施方案》于2023年1月落地实施,正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我们也一直在与省医保局积极对接,推动“全民健康保”,让更多群众享受到这一惠民保险。经我局认真研究,现对您的建议答复如下: 提案中,您提出了“系统升级,实现与税务系统同步征缴”的建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明确“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但因“全民健康保”属于补充商业医疗保险,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在社保费划转范围内,目前税务部门无法通过相关渠道进行征收。 同时,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全民健康保”缴费入库流程不同,实现路径不同,为避免引起群众缴费歧义,对于您提出的“实现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时自选缴纳全面健康保险保费”建议,还需进一步评估实现风险。我们也将与省医保局、各合作银行进一步对接,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精准开展辅导,切实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和认可度。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全省税收工作的发展。今后,如您有税收方面的意见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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