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汕府办[2023]6号 2023-1-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粤府〔2020〕60号)文件精神,推动汕尾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鼓励我市拟上市、上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成为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我市依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本办法所提及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依据相应条件和评价标准遴选出来,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本市拟上市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本市场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市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主要交易场所(如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第四条 财政每年将专项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一定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 第五条 坚持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分类指导”为原则。以国家全面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和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为契机,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企业上市的有效作用,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改制上市规范经营管理,提升我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汕尾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第六条 加强对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分类指导,对盈利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企业要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进行重点扶持培育;对基础较好但规模偏小的企业,要帮助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壮大企业实力。鼓励企业通过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利用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多种方式实现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对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辅导,实现申报上市。 第七条 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的认定、核实、奖励与管理工作,以及其他推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上市后备企业的管理与认定 第八条 上市后备企业的组织管理。对汕尾市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培育,实行政府统筹、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监督的原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建立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库并受理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结合各县(市、区)政府、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梳理推荐的本地区、本行业优质骨干企业名单,按照本方法第九条规定完成认定的,纳入上市后备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推荐名单并附相关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和专家团队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进行不定期走访调研,根据调研结果划分入库企业上市对接板块,不断优化上市后备企业行业分布和产业结构,形成梯次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良好格局。 第九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并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其中一项或以上的: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最近一年度盈利、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已获得投资机构实缴投资100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 (二)符合本地区、本行业产业政策导向、主营业务突出的行业龙头企业、优质骨干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初审意见的; (三)企业有明确上市意向或制定具体上市计划的; (四)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流程。 (一)企业自主申报 1.拟上市企业填写《汕尾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申请表》,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最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加盖企业公章)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九条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和专家团队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拟上市企业进行现场走访调研,在《汕尾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申请表》上出具是否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意见,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对相关企业进行认定; 3.经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名单,通过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审定并发文确认。 (二)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1.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汕尾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对本地区、本行业优质企业进行梳理筛选,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汕尾市上市后备企业推荐清单》;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汕尾市上市后备企业推荐清单》进行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由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意见,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汕尾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企业公章)、最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加盖企业公章)等申报材料,各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上出具推荐意见后将申请表连同企业其他申报材料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对相关企业进行认定; 3.经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须通过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审定并发文确认。 (三)已向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被正式受理或已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不需经过初步评审、征求意见和公示,可以直接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享受上市后备企业同等待遇;由企业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发文确认。 第十一条 上市后备企业的退出。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监管中,以及上市辅导机构发现上市后备库的企业因重大技术性难题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或上市辅导机构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并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同意后,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 第三章 上市后备企业资本运作奖励 第十二条 融资奖励。在政策期间内,上市后备企业成功获得投资机构以增资形式实缴投资1000万元或以上的,按每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80万元。 第十三条 并购奖励。鼓励本市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并购重组交易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并购交易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发生多次并购重组的,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第十四条 境内直接上市奖励。境内上市指企业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600万元奖励: (一)开展尽调扶持。企业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前三方尽调后,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若发生此项尽调费用支出,须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与完成改制扶持项目一并申报。 (二)完成改制奖励。企业为了上市,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辅导验收奖励。企业向广东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受理后,且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获得广东证监局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受理申报扶持。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的股票发行审核部门正式受理企业上市申报并取得受理回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五)成功上市奖励。上市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同意注册)并正式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 企业符合分阶段奖励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奖励;同时符合多个阶段奖励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阶段的奖励,每家企业每阶段奖励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五条 境内间接上市奖励。市内企业通过市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纳入我市统计口径,实现境内间接上市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并迁册后一次性申请上市奖励600万元。 第十六条 境外上市奖励。企业在市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第十七条 外地境内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或外地境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 第十八条 “新三板”挂牌融资奖励。“新三板”挂牌是指企业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或融资,按照以下阶段进行奖励: (一)开展尽调扶持。企业聘请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前三方尽调后,对尽调发生的中介费用给予一次性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若发生此项尽调费用支出,须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与完成改制奖励项目一并申报。 (二)完成改制奖励。企业为了“新三板”挂牌,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三)成功挂牌奖励。企业在“新三板”首次成功挂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四)挂牌融资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包括公开发行、定向增发),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若首次融资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则由企业自行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不可重复享受。 (五)北交所上市奖励。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申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阶段执行,已享受奖励阶段的不重复享受。 (六)“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奖励。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工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有关奖励在企业办理好市场主体变更、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后办理。 第十九条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奖励。对成功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成功获得融资或属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再融资奖励。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第五章 上市挂牌、资本运作奖励流程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每阶段完成后,企业原则上在6个月内提出资金奖励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申报流程如下: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依照规定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按照常年受理申请、分批拨付的原则进行管理。如申请总额超出本年度本项目市财政预算安排计划,按照先申请先拨付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新三板”挂牌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或成功上市(含转板),可参照本办法境内直接上市、境内间接上市、再融资等奖励规定予以奖励,但最高奖励额度中应扣除其已经获得的同类奖励部分。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获得上市相关奖励五年内迁出我市的,需将获得的奖励资金全额返还我市。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由领导小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作出撤消项目奖励、追缴项目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政府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上市后备企业享受本市有关扶持待遇。各县(市、区)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设立办事“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对于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准备过程中涉及的用地产权和补办不动产权证等各项手续和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简化流程,特事特办,提供优先服务,加快工作进度。 第二十七条 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不规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其他各种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三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本着尊重历史,有利于发展的原则给予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不折不扣落实企业在改制重组、上市准备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办理的资产过户、资产评估增值、变更名称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待企业上市后,在我市财政能力支撑范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如其他优惠政策与本规定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对企业在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加大在本市投资或并购市外及境外企业并引入本市,鼓励市各类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控股公司等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增资扩产,对纳入重大项目的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享受“一站式”“绿色通道”等服务。 第三十条 对于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的,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有竞争力的财政补贴或特别奖励。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董事、监事、高管等符合我市人才计划的,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股改、上市、挂牌企业,不适用本文件。 1.汕尾市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申请表 2.汕尾市上市后备企业推荐清单 3.奖励申报材料清单 4.汕尾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申请表 5.汕尾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本运作奖励申请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