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免征土地增值税执行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纳税人建造的居住用住宅,符合下列条件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征求意见稿内容,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联系省财政厅。 联系人:省财政厅税政处 4065776 电子邮箱:sx4065776@126.com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 邮编:030006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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