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24年调整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4〕17号 2024-12-24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3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5941.5元的,调整到594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753.2元的,调整到4753.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564.9元的,调整到3564.9元。 三、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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