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月底开出的一张普通发票丢失,但该月未再重新开出该笔销售发票。请问:公司本月是否一定需要在本月确认收入并且缴税?遗失的该张发票是否需要到税务局备案报失?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第十九条 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十二条 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所以贵公司开出的该笔销售发票的经济事项如果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则应于当期确认收入并计缴相关税费。 对于遗失发票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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