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个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退回,能否重新开具?

来源:安徽税务网 作者:安徽税务网 人气: 时间:2008-12-19
摘要:供应商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业务原因发票被退回,日期已超过6个月。我公司能否让供应商重新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
供应商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业务原因发票被退回,日期已超过6个月。我公司能否让供应商重新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据此,贵公司退回的增值税发票已超过6个月没有认证,不属于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退回的范畴,不能做作废处理重新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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