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卖房如何计缴土地增值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7-22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个人将房屋产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缴土地增值税;通过法定继承方式转让房屋产权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

  二、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上手购入价×(1+5%×n)-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适用税率。

  1.“n”是指购入房屋到转让房屋的年度数;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3.上手购房缴纳的契税可凭契税完税证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例2:刘先生于2004年11月以400000元在某市区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50㎡的商品房,缴纳契税12000元,并花费50000元进行了装修,2006年12月将房屋以640000元的总价卖出,房屋出售支付了手续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500元,上述房屋原值及相关费用均提供了合法有效凭据。刘先生转让这套商品房应缴纳哪些税?应缴多少?

  刘先生转让的这套商品房,由于房屋面积为150㎡,属于非普通住宅,且只居住了两年零一个月,因此其转让时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计征个人所得税。刘先生应缴纳的税额为:

  1.营业税=640000×5%=320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2000×(7%+3%)=3200(元)

  3.印花税=640000×0.05%=320(元)

  4.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400000×(1+5%×2)+12000+(32000+3200+320)=487520(元);增值额=640000-487520=152480(元),增值率=152480÷487520×100%=31.28%,增值率不超过50%,适用税率30%。应缴土地增值税=152480×30%=45744(元)

  5.个人所得税,可扣除的房屋原值=400000+12000=412000(元),可扣除的相关税金=32000+3200+320+45744=81264(元),可扣除的合理费用=装修费+手续费(公证费等)=40000+500=40500(元)(税法规定可扣除的装修费最高限额为(400000×10%)40000元,其实际支付的装修费为50000元,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0000元装修费),应纳税所得额=640000-412000-81264-40500=106236(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06236×20%=21247.2(元)

  三、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税率(具体由各省确定)。

  例3:张先生于2006年12月将自己购于2003年8月的一套住房(非普通住宅)出售,售价为50万元,由于保管不善不能提供出原购房时的相关原始凭证,也不能提供房屋重置成本评估价格(假设当地规定个人转让房地产个人所得税按照1.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1%核定征收)。张先生转让这套商品房应缴纳哪些税?应缴多少?

  张先生转让的这套住房属于非普通住宅,其居住时间为三年零四个月,因此其转让时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可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由于其不能提供出完整的成本费用凭证,也不能提供房屋重置成本评估价格,因此个人所得税按照1.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1%核定征收。张先生应缴纳的税额为:

  1.营业税=500000×5%=2500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5000×(7%+3%)=2500(元);

  3.印花税=500000×0.05%=250(元);

  4.土地增值税=(500000×1%)×50%=2500(元);5.个人所得税=500000×1.5%=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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