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油发[1994]10号 1994-04-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1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8.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9.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0.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法规》;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法规》。 国家税务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1994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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