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4]17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30
摘要:我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下发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176号        2004-06-30

  税屋提示——
  2.依据京国税发[2008]10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中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停止执行。
  3.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税务行政许可之四条款废止。
  4.依据京国税发[2006]33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之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同时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国务院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称《通知》),确认了属我局税务行政许可的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我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下发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和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市局随后将下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公示通告,请各分局于2004年7月1日前在各办税服务大厅张贴。

  附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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