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27号 2006-03-15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国税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代征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暂时不代征,但要抓紧研究,尽快实行代征。具体操作程序由同级地税局、国税局商定。 二、在国税局综合征管软件V2.0升级前,国税局代征时使用地税局票据,并在票据上加盖“国税局代征”戳记,待国税局综合征管软件V2.0升级后,再使用国税局票据。 三、省国税局将尽快修改征管软件,使之具有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功能,在软件修改前,各地暂用手工操作。 四、主管国税局要在每季后20日内,将纳税人、税目、税率、税额等代征税费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地税局(表样见附件一)。其能够在征管软件上联接的,可在网上传递。条件不成熟的,也可以用软盘或纸质传递。各市州地税局将国税局代征税费情况汇总,在每季后30日内报省地税局(表样见附件二)。 五、地税局要按照代征税费额度的5%付给国税局代征手续费。 六、各级地税局、国税局要加强领导,主动联系,相互配合,对有关情况要及时互相通报反馈。 附件: 1、国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信息传递表 2、国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汇总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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