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6]24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28
摘要: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中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即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比例不超过25%的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6]242号               2006-08-28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一并明确如下: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中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即权益性出资人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比例不超过25%的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对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该文件第二条的标准确定国、地税的征管范围。

  现有企业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核算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若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则该分支机构须向其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由该地国税机关负责征管;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若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则由该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各地国税局要加强同地税部门的工作协调并互通信息,共同正确贯彻落实好税收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以上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