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72号 2006-10-1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4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出口企业有涉及《补充通知》中取消和降低退税率的出口商品,凡符合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有关规定的出口合同,应于2006年10月16日前到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办理出口合同备案,具体备案手续仍按(国税函[2006]8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7号)执行。 各局应将出口企业补报的《补充通知》中涉及的出口合同和前期已按(财税[2006]139号)和(国税函[2006]847号)规定备案的出口合同审核结果汇总于2006年10月25日前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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