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7]263号 2007-9-1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体王商户停复业税收管理,保证停复业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性,经研究,现就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停复业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停复业税收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停业、复业登记”的规定,按期及时力、理停业和复业手续,并使纳税人认识到“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应视为已恢复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纳税人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确保纳税人明明白白缴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认真贯彻有关纳税人停业期限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确定的“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由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自行申请停业期限,税务机关不得为纳税人设定停业期限。要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在停复业税收管理方面的沟通协作,国税局、地税局任何一方办理纳税人的停业登记申报后,另一方均应认可先受理一方核准的停业期限,确保双方都按照统一的停业期限进行税收管理。 三、规范停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征收。对于停业不足一个月的纳税人,目前税款的计算方法有三种:一是根据实际经营天数线性计算;二是经营超过15天的按照月核定税款进行征收,经营不足15天的按照月核定税款的一半进行征收;三是经营超过15天的按照月核定税款进行征收,经营不足15天的不再征收。各地可自行选择一种计算方式,并保证本地国税局、地税局执行统一。 对于实行批量扣税方式的纳税人,若停业不足一个月,税务机关在受理停业或提前复业审批时,可将该月实际经营天数形成的税款及时手工征收入库,避免重复扣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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