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7]19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03
摘要:《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的车辆,2006年底前部分纳税人在车辆年检时已办理了2007年度车船税免税手续的,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应通知纳税人于12月31日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纳税申报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填表说明

  1、有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登记的纳税人在“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申报纳税在“纳税人识别号”一栏填身份证件号码。

  2、“计税数量”:载客汽车、摩托车按辆填写;载货汽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吨位填写;船舶按净吨位填写。

  3、扣缴义务人申报时,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核定载客不需要填写。

  4、本表一式三份:经征收机关审核盖章后,退回一份给纳税人,作为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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