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8]32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发票违法举报查处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2-27
摘要:本办法所指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指在本省范围内,对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举报奖励。因发票违法所引起的其它涉税案件的查处和奖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二)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者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三)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地税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地税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六)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经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以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同一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线索,且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也可给予奖励。两人(含)以上联名举报,按一起案件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经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查实的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按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对举报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的行为,罚款数额在50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每起10元以下奖励;罚款数额在100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每起20元以下奖励;罚款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每起100元以下奖励;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每起200元以下奖励;罚款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每起500元以下奖励;罚款数额超过5万元的,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给与奖励。

  (二)对举报转借发票、开具假发票的行为,给予举报人每起500元以下奖励。

  (三)对举报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给予举报人每起5000元以下奖励。

  (四)对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每起50元以下的奖励。

  (五)对因发票违法所引起的其它涉税案件的举报奖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举报案件查结后,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按照本办法确定的举报奖励金额,填制《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报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分管发票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并通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在接到通知后9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到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领取奖金,并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上签署姓名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对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领取。

  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其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书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 对属地分局(所)直接受理的举报,查处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的,本着方便举报人领奖的原则,可由属地分局(所)派人到县(市、区)地税局代办领奖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地税机关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与本规定不符的、各地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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