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发票违法举报查处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8]32号 2008-02-27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全省发票违法举报查处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全省发票违法举报查处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广泛发动社会力量举报发票违法行为,加大对制假、贩假、用假等发票违法违规案件的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推广新版发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举报奖励指在本省范围内,对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举报奖励。因发票违法所引起的其它涉税案件的查处和奖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受理 第四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发票违法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地税机关进行举报: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二)转借发票开具的; (三)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的; (四)开具假发票的; (五)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六)其他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对发票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通过拨打主管地税机关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二)上门举报,直接到各级地税机关进行举报; (三)信函、数据电文举报; (四)其他举报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详细说明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过程),并附有关证据(原件)资料。 实名举报的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注明;不能提供身份证明的,视为匿名举报。 第七条 地税机关要建立发票举报登记制度。 第三章 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八条 发票违法案件一般由县(市、区)局及基层分局(所)依法查处;同一单位开具假发票50份以上或者造成少缴税款、不缴税款的涉税违法案件,按规定由稽查部门查处。 第九条 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按法定程序及时查处。 第十条 发票违法案件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内容经查属实且已实施罚款的,由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者,待案件查实后,负责查处的地税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地税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地税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或者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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