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定税收法规条款使用词汇的水平

来源:税屋 作者:haihan235 人气: 时间:2011-03-16
摘要:由于我国赋予税收法规一个主要的职责 调控宏观经济,调节微观行业发展。因此一些税收法规条款是随着经济发展,需要会时时修改更新的。也就是出现所谓 补丁 满天飞的现象。但是如果制定税收法规条款的人能精准预测到国家相关政策走向和税收政策发展方向...

由于我国赋予税收法规一个主要的职责——调控宏观经济,调节微观行业发展。因此一些税收法规条款是随着经济发展,需要会时时修改更新的。也就是出现所谓“补丁”满天飞的现象。但是如果制定税收法规条款的人能精准预测到国家相关政策走向和税收政策发展方向。就会制定出一个可以多年不需要修正通用的条款来,这样的人无疑是税法大家。
      
如: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中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这个条款,本意是说明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有几个形式组成的规定。也就是按照所谓“一等等内一等等外”的惯例,目前地价主要由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和“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两种情况组成。如果仅仅是只有这个两个情况,应该表述为“即或者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更为准确。但是出文件的人没有使用“即或者是指”而是使用了“包括”。
      
为什么会使用“包括”这个词汇呢?因为在我国土地改革和流转中,存在着大量的政府向一些单位和国有企业无偿划拨土地的情况,本来这些土地让这些单位和国有企业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由于它们没有赚取利润,政府就不收取任何费用。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这些单位和国有企业将这些土地用于投资开发等经营性活动了,这样政府应该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由于各地政府为了扶持这些企业的改革,采取暂时不收取红利的做法,相当于是财政补助性质的政策。但是本着“税收公平原则”不意味着国家不应该收税,——即这个“包括”实质上有许多情况并没有包括进去。
      
于是出文件的人精准的预测到国家相关政策走向和税收政策发展方向,出台了这个使用“包括”的条款来表述,能使这个条款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而不需要修改更正。
       
——这样例子有许多,也反映了出文件人对税收法规理解的修养水平和精湛的职业判断。

附:《会计准则讲解-政府补助》摘要:
        
在很少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者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了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对于不能合理确定价值的政府补助,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政府补助的性质、范围和期限。
        
——由于政府每年公布基准地价,因此划拨土地是符合公允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条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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