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30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第27号令)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车主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须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1-12-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第27号令)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主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须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车辆购置税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车主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必须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内容自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