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05-12 税屋提示——依据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报送内容 (一)《开发产品(分楼盘)情况调查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七)《房地产产权总登记》复印件; (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九)不同时间的交房通知书复印件; (十)开工之前合理确定成本对象的自述材料; (十一)不同交房时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覆盖买方信息的复印件); (十二)造价预算书复印件; (十三)造价决算书复印件。 二、报送方式及时间 (一)2011年以前房地产企业未向主管国税局完整报备已开发或正在开发楼盘上述资料的,应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补报备完整。 (二)2011年及以后年度房地产企业取得新的上述报备资料或原报送的上述报备资料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当年新取得的上述报备资料或新发生变化的资料一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上述资料均要以纸质材料形式向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报备,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所有资料均要加盖公章。其中《开发产品(分楼盘)情况调查表》还要同时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www.fj-n-tax.gov.cn的“办税大厅/申报征收/行业税源信息采集”报送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与纸质报表信息必须一致)。 房地产企业应按本公告要求如实、及时地报备上述资料。未按要求报备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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