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税收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着力内控机制建设,相继出台《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了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规则。在现实税收业务工作中,各级税务机关还有一些以特定纳税人为对象的税收业务个案批复,这其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批复办理程序缺乏制约、不公开,个案批复数量过多,批复主体不清等,使这类工作存在较大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规程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以规范权力运行,预防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据了解,规程从制度衔接、批复方式、办理流程、责任追究等方面规范了税务部门个案批复工作。 规程规定,税收个案批复事项的提出主体一般应为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逐级报送有权作出批复的税务机关。 规程统一了批复主体,采取了将事实调查的责任主体与个案批复主体分开的程序设计,有效加强了监督制约。 规程还规范了发文形式,体现了分权制衡的原则,并实现由主办部门内部封闭运行向对外公开阳光操作的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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