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11]1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08
摘要:本通知属于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过渡政策,待调研后提出调整新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择机出台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失效]

桂财税[2011]102号      2011-12-08

  税屋提示——依据桂财税[2012]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局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区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区增值税起征点:

  (一)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暂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暂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区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从2011年1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按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起征点最低标准计算征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再退还。本通知属于我区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过渡政策,待调研后提出调整新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择机出台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