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征字[1997]553号 1997-12-23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有关省局转发的内容废止。 2.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公布<安徽省第一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第858号)所列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对现未列入国家级和省级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使用地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收费统一发票》(票样附后),并依法申报纳税。 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并逐级发放,收费单位凭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 三、各地、市应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的监督管理,尽快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联系,于年底前将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单位及发票需用量统计上报省地税局。 附: 1、国税发[1997]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略) 2、《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票样(《安徽省地方税务法令第8期118页》)(略) 3、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用量统一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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