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支持物流业发展。 (一)对进出北部湾港和东兴、友谊关口岸,凭祥铁路口岸的国际标准集装箱(20 尺箱、40 尺箱)运输车辆减半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对国际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按其实际燃油费的50%给予补助,同一条线路连续补助3年。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客货运班线始发地政府各承担50%。 (三)对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物流业重大项目,用电、用水价格参照工业园区和相关政策执行,报建费、配套费可按各地、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减免政策的规定收取,电价、水价经报批后按普通工业使用价格给予支持。 (四)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五)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政府和所在地政府分别承担50%。 第十五条 促进通关便利化。 (一)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和电子口岸建设,促进通关信息共享和大通关制度。在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所在地海关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全面推进分类通关改革,建立和实施差别化审单,推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简化转关运输申报程序。实施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之间“一次申报,一次查验”快速直通模式,全面推广预审价、预归类、原产地预确定、联网报关、海关税费电子支付。 (二)将在海关注册的AA类企业和需要重点支持的A类生产型企业纳入“海关企业协调员制度”。对于地方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总部经济企业及其他需扶持的A类以下企业(不含A类),由地方政府和海关培育为A类以上企业后可纳入“海关企业协调员制度”。对特殊进出口货物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办理通关手续。对AA类企业实施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以及担保验放、上门监管等便捷通关措施。 (三)对AA级企业优先报检、优先检验检疫放行并降低抽检比例;对诚信度高、质量稳定、进出口低风险产品的企业实施直通放行制度;推进实施“风险评估、集中审单、自动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提高通关效率。 四、金融发展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支持金融主体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区内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交易场所、基金行业、资产(资本)管理机构等分支机构实施升格或增加设置。深入实施“引金入桂”战略,鼓励和促进更多境内外金融机构到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建设南宁金融机构集聚区。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民间资金为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拓宽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渠道。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企业采取产业链企业互保、股权、商标专用权、订单、原材料、库存商品、应收账款、专利等灵活有效的抵押担保方式。积极推广进出口押汇、仓单质押、海外代付、汇利达业务等贸易融资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经济区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改制的金融子公司,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给经济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以其上一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本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新增部分给予0.6%的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发展。 (一)在经济区新注册登记,并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经自治区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3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二)给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对其上年结转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在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4‰给予担保风险补偿(单个机构获得的补偿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责任额,按其年平均融资担保责任额的2‰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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