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地方不得擅自制定“土政策”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人气: 时间:2014-12-10
摘要:国发[2014]62号要求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12月9日,中国政府网刊发了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14]62号)。

  国发[2014]62号要求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德勇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全面清理与统一税收制定权限相结合,将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并且,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后,地方为吸引投资,会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更利于其长远发展。

  统一税收制定权限

  目前,区域税收优惠乱象明显。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指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过多,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或者出台 “土政策”,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侵蚀税基、转移利润,制造税收“洼地”。

  张德勇表示,前些年,地方为发展经济上项目,自行采取税收等优惠政策,以吸引企业投资,这种税收竞争行为恶化了投资环境,使得各地区不能在统一公平的起点上竞争。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同时,有的还会带来一些问题。

  例如,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可以使已过减免税期限的外商投资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外资企业可以借此规避境外税收,地方政府可以将外商投资稳定在本地,但却损害了我国的税基。

  对此,国发[2014]62号要求,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国发[2014]62号要求,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

  清理情况上报国务院

  在规定地方未来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于目前已有的各类优惠政策,国发[2014]62号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此外,国发[2014]62号对时间节点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相关部门已经开始行动清理税收优惠政策。今年6月1日,国税总局已正式实施2014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据税务总局规划核算司介绍,减免税是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方式。统计调查的减免税具体包括:已申报已审批、非申报非审批的征前减免、退库减免和抵顶欠税等。

  并且,财政部针对开发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及税收征管质量的专项检查在近两年时有进行。其中,2013年的检查范围覆盖12个省份,62个国家级、省级开发区。

  张德勇表示,在全面清理已有税收等优惠政策与地方不得再制定相结合的基础上,加大政策的执行力度与监督力度,将有效解决目前区域税收优惠乱象问题。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企业投资将更多的考虑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交通设施、人员素质等方面。”张德勇认为,这更利于地方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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