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政策调整后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江门市国税局 作者:冯桂源 潘美爱 人气: 时间:2014-12-21
摘要:内容提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 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 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增值税的管理基础是“以票控税”,无论实行何种抵扣政策,考察纳税人货物购进是否真实均是防范虚开、骗抵的工作重点。目前,各地对收购发票的信息化管理程度不一,使用的开票软件也不一致,部分地区甚至还未实行机具开票,直接影响了农产品收购信息的采集和应用,收购发票的管理风险一直处于高位。笔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收购发票的开票系统,并依托这一系统建立集农产品产能备案、进销存台账登记、投入产出评估于一体的农产品收购管理体系,以产能备案控制农产品收购的数量,以投入产出评估指标控制农产品抵扣规模,从而化解征纳矛盾,降低执法风险,实现税企双赢。

3. 规范放弃免税的具体操作
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放弃免税,但对纳税人基于经营需要选择放弃免税应如何操作,至今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做法。《通知》下发后,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已征增值税是决定此项购进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关键,必须尽快明确放弃免税声明的登记备案的业务流程业务,并将其作为一项日常工作纳入征管系统管理,便于基层税务人员开展对纳税人放弃免税的后续管理。

4. 完善销售农产品的普通发票开具管理
目前,普通发票基本实行了网络在线开具,建议统一要求销售农产品的纳税人自开或税务机关门前代开销售农产品的普通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打印是否自产,是否征免的信息,并将此信息共享到国税门户网站的发票查询平台,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跟踪管理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是否正确申报;购货方则凭发票上注明的信息及网上查询结果判断取得的普通发票上记载的货物是否为已征增值税的项目,对免税项目及时作不予抵扣的处理。

5.完善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发布制度
通过在国税门户网站开设一般纳税人实时查询平台,方便纳税人在收到注明征税的普通发票时,按照销货方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等查询销货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对销货方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时作出退回销货方并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从而保障纳税人的抵扣权益。

6. 明确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的判断标准。
《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销售发票仅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如按上述第四种抵扣方案管理,则需明确仅限于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同时明确可予抵扣的判断标准。
(1)购进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取得普通发票。

向纳税人购进蔬菜或鲜活肉蛋产品,可根据取得的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的 “自产免税”、“批零免税”、“自产征税”、“批零征税”等信息。结合在国税门户网站查询到的销货方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及开票信息备注的实际情况,判断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自产免税”、“自产征税”,或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批零征税”且开票日期为销货方认定一般纳税人日期前,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得抵扣。

(2)购进蔬菜、鲜活肉蛋以外的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
向纳税人购进蔬菜、鲜活肉蛋以外的其他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均可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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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50.44 = 10000 ÷(1+13%)× 13%
[2]  291.26 = 10000 ÷(1+3%)× 3%
[3] 1300.00 = 10000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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