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代开或接受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的监控管理。一个自然年度内代开或接受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须选取一定的比例进行纳税评估。 第十二条 对提供假证明资料,或虚大开票金额以及为他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代开普通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或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和个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1-3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 3.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问:为什么制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答: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14年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了“大额普通发票代开调查巡查”等10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巡查方式,紧接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取消进户执法相关项目后续税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46号),明确了取消进户执法后要转变管理理念、加强后续管理。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加强我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广东省国税局对原《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问:此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此管理办法适用于国税机关根据收款方的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代向付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 问:此办法都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全文共有十五项条款: (一)第一条至第二条,明确了制定此办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 (二)第三条,明确了代开普通发票的对象和范围。 (三)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代开普通发票的几项基本要求。 (四)第六条至第九条,明确了代开普通发票的业务程序。 (五)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对代开普通发票后续管理的监控措施。 (六)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代开普通发票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行为时的处理原则。 (七)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是对施行本办法的规定作了有关说明。 问:此次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此管理办法相较于原《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242号),共修订了六类内容: 一是删除原办法中第三条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服务对象和范围中“正在办理税务登记”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两类情况。 二是修订了原办法第四条中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是删除了原办法第六条中关于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较大需要实地核查的相关内容。 四是修订了原办法第七条中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达到起征点免税额的相关内容。 五是增加了取消大额代开发票实地巡查后,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事后监控管理的内容。 六是修订了原办法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出现违法行为的相关内容。 问: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提供的证明资料有哪些? 答: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个人,必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复印件。个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收入在3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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