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1999]217号 1999-12-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第四条失效。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失效。 4.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失效。
根据各地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所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办理减免税手续必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收入情况、残疾证明、烈属证明、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孤老人员的证明等,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享受免税照顾。 二、关于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必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收入、损失情况以及保险、消防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由基层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市(地)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三、关于股份制公司对个人股东分配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股份制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以盈余公积金的形式向个人股东派发红股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派发红股的股份制公司代扣代缴。 四、[条款失效]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申请缴纳税款的定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91号文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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