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通知补税,如无异议,还是配合些好!

来源:新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新安县人民法院 人气: 时间:2015-04-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新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曾用,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逃税犯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新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曾用,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因涉嫌逃税犯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被本院决定,当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4)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逃税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晓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磁涧镇磁涧村的名义与洛阳毅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厂区办公楼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总建筑面积1246.88平方米,工程总价130万元,工程于2013年元月完工,工程款已全部支付。该张应及时申报缴纳税款,但一直没有申报,2013年11月14日经税务部门通知后也未申报缴纳,2014年3月21日税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书后仍未补交税款。经税务部门认定,张某某逃税额达到60840元,逃税比例为99.36%。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侦查期间的供述,证人宁某某、张某甲证言,税务人员调查笔录,被告人张某某工程承包协议书及工程款凭证和税收缴款书,磁涧村委会证明2份,新安县地税局案件移送书及限期改正通知书、处理决定,处罚决定,应补缴税款明细表,逃税比例计算表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将逃税款已补缴,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芳
审 判 员  窦甫周
人民陪审员  刘 昆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晴

逃税罪概述——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此次修改对于打击逃税犯罪,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促使纳税义务人依法积极履行纳税义务,将产生重要深远的影响。

为什么要对偷税罪进行修改
1997年刑法在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对偷税罪构成要件和处罚作了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公、检、法机关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以下问题:

(一)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引起理解分歧。在实际执行中,对构成偷税罪是要求具备上述所有条件,还是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特别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构成偷税罪的一种独立的行为还是构成偷税罪的一个必备条件在理论和实践中常常理解不一,分歧很大。另外,条文所列举的偷税手段是否已经完全,纳税人如果采用条文未列举的手段偷税是否构成犯罪也常被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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