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4-03-04
摘要: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深化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做好信息维护、数据分析监控、协查函件处理等各项工作,实现汇总纳税企业各类信息的共享和快速传递。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3-4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3月4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河南省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汇总纳税企业包括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该居民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省内居民企业跨市(含郑州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树立优化服务意识,主动宣传汇总纳税企业税收政策,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构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服务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汇总纳税企业确认

  第四条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确认备案:

  (一)[条款失效]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所有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局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条款失效]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其企业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名单及汇总纳税资料层报省局审核确认。经确认后,二级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总机构应在发生变化的当年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局确认;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发生变化的,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条 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分支机构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一)[条款失效]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对不在总局及省局文件明确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对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条款失效]省内跨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对未经确认的分支机构,应依法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判定分支机构的级次,不同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级次判定存在争议的,按规定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

  第三章 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

  第七条 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不进行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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