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3]938号 2003-05-21 税屋提示——
1.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财法[2006]27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财税[2003]11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通知中所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凡在我市范围内专营和兼营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坐商以及专营和兼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各类集贸市场内的摊商,均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根据北京市政府规定,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税款所属期)内执行。 三、关于免税税种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专营和兼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坐商,其经营蔬菜的收入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因我市目前在各类集贸市场范围内,暂未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凡在我市范围内专营和兼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各类集贸市场内的摊商,其经营蔬菜的收入均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对经营蔬菜收入的确定问题 (一)对专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坐商以及各类集贸市场内的摊商,应就其全部经营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二)对兼营蔬菜批发与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坐商以及各类集贸市场内的摊商,应在其全部经营收入中就其兼营蔬菜的部分确定相应的比例,并就按此比例计算出的经营蔬菜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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