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江苏国税地税 作者:江苏国税地税 人气: 时间:2015-09-22
摘要:  为了更好地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帮助广大纳税人理解税法,促进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联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整理了以下有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 政策等方面的热点问题,供纳税人参考。   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1号)“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6、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如何运用这两种方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条所称持有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后持有的固定资产还是以前年度持有的也可以适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该条中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不受持有时间的限制,即2014年1月1日后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已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不再追溯调整,仅就其折余价值部分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如何判定自己是属于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六类行业并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9、员工个人4月份购买手机,根据单位相关制度,单位当月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5月份该员工离职,单位从其5月份的工资中扣500元回来,单位是否可以按照扣除500元以后的金额扣缴申报该员工5月份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该单位4月份支付给该员工的购买手机补贴应合并至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5月份可在当月收入扣除500元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10、个人临时提供收派服务,应按照何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个人如与单位没有雇佣关系而临时提供的收派服务,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1、某单位与员工约定,若员工在单位工作满10年,单位即赠与该员工一套住房,员工受赠房产时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员工在单位工作满10年获赠的住房,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安置一位四级肢残的残疾人员工,其全年应纳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为6000元,具体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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