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江苏国税地税 作者:江苏国税地税 人气: 时间:2015-09-22
摘要:  为了更好地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帮助广大纳税人理解税法,促进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联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整理了以下有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 政策等方面的热点问题,供纳税人参考。   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的规定,一、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一)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二)减征幅度1、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2、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上述残疾等级是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和《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等级的条件》中明确的残疾等级。

  因此,四级肢残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此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额6000元,可以减征2000(2000*50%+4000*25%)元。

  13、农民的农作物因考古原因被破坏,取得的赔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农民个人取得的该赔偿金不属于上述范围,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14、单位将取得手续费返还款项不仅发给了会计人员,也发放给了非财务人员,请问非会计人员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 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将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款,发放给非会计人员的职工,应于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5、非企业员工的个人给企业写了不出版也不对外发表、仅作为企业内部刊物使用的稿件,该个人因此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因此,该个人给企业写的不出版也不对外发表的稿件,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6、个人在商场购买商品,商场承诺假一赔三,现在因假货问题,商场赔偿个人购买价三倍的赔款,个人取得此笔赔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此笔赔偿款项不在上述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内,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7、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员工向企业内设工会缴纳的工会费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扣除范围,不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18、从2015年4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需提供: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

  19、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选择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具体如何办理?

  答:(1)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0、个人由于转让著作权而取得稿费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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