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改增”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来源:江苏国税地税 作者:江苏国税地税 人气: 时间:2015-09-22
摘要:  为了更好地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帮助广大纳税人理解税法,促进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联合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整理了以下有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 政策等方面的热点问题,供纳税人参考。   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规定可以进行销售额扣除的行业有哪些?

  答:共有7个行业,分别是

  (1)融资租赁企业: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纳税人。

  (2)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5)试点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具体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详见财税〔2013〕106号附件2。

  27、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哪些有效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七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8、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9、个体工商户名下有一块土地和房产,土地性质为国有。现营业执照性质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也进行了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也变更登记到个人独资企业名下。税务登记证已经办理了变更,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变更至个人独资企业名下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因此,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房产、土地变更至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不涉及缴纳营业税。

  30、小区内有一处人防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代为经营管理,房产税应由业主还是物业公司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因此,由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经营的人防设施应由物业公司缴纳房产税。

  以上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纳税人在执行中遇到实际问题,请拨打12366或通过其他方式咨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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