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么这种情况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能否进项抵扣呢? 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中已经间接明确。 13号公告附件一公布了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其中,有一张附表为《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具体表样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18号公告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1、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增值税简易计税及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段文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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