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4-20
摘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 第三部分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表调整为1 主表2 附表,较之前减少了1 张附表,即《附列资料(四)》不再填报,有效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同时,主表为满足营改增后申报需要,调整较

二、填写要点

(一)涉及销售不动产的差额扣除项目,不填写本表。
(二)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附列资料由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三)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四)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五)第3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3栏“本期扣除额”≤5栏“全部含税收入”
(六)第4栏“期末余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七)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填写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八)第6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3 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
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九)第7栏“含税销售额”:填写服务、无形资产的含税销售额。
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第6栏“本期扣除额”
(十)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服务、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第四部分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是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加的表,由按政策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向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填写。

一、表式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  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是 □   否 □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一、预征项目  
预征项目和栏次 销售额 扣除金额 预征率  预征税额  
1 2 3 4  
建筑服务 1          
销售不动产 2          
出租不动产 3          
  4          
  5          
合计 6          
二、开具发票情况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金额 税额  
合计 —— ——      
1          
2          
3          
三、取得分包人开具发票情况  
分包人税务登记证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金额 税额 完税凭证号码  
合计 —— —— ——   ——  
             
             
             
四、工程分包情况  
序号 分包人名称 分包人税务登记证号 分包工程价款  
1        
2        
3        
授权声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填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次纳税人的代理填报人,任何与本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填表人申明 以上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二、填写要点

(一)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本表。
(二)纳税人应区分预缴税款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并在表中勾选。
(三)“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四)“销售额”: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填写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五)“扣除金额”: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不需填写。
(六)“预征率”: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填写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3%。
(七)“预征额”:都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1.“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4.“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5.“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6.“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
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7.“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1.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1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3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2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2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3%。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3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4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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