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这个通知有四个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约3.7万字,这么多内容,哪些内容与建筑业相关呢?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共计15604字,分为七章五十五条以及一个注释。其中对建筑业特别相关的是: 1、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条款中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4、第二十八条 建筑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对建筑服务的说明如下。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共计8815字,分为七章五十五条以及一个注释。其中对建筑业特别相关的是: 1、简易计税的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固定资产的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情况。
4、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共计12174字,分为六个部分,对免征增值税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扣减增值税、金融放贷后增值税缴纳、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和其他优惠政策。 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共计1915字,共九条。其中对建筑业特别相关的是: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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