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115号 1999-06-09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的精神,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勘查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的法规,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时的各项税收政策。 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的改革,及时解决改革中涉及的税收问题,保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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