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4-28
摘要:农村信用社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55号      2001-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28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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