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55号 2001-04-28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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